日期: 2018-01-16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向管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负责市、县财政、银行、国地税等部门的业务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对开发区企业税收收入进行监督和检查。
3、组织调度资金,安排做好开发区经济发展支出、企业政策补贴支出、开发区基本建设支出的财政资金拨款和监管工作,参与制定管委会支出标准和政策。
4、做好资金的筹集和调度,多方位、多层次地开拓开发区融资渠道,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积极推动开发区建设发展。
5、执行实施开发区财政扶持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和开发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6、负责开发区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执行县财政赋予的相关管理职能。
7、监督财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开发区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二)机构设置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综合局、经济运行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安监局等五个部门。在编正式职工32人
1、综合局职能:协助领导处理政务;负责建设办公室的文秘、档案、保卫、财务、信访和后勤等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为建设办公室决策提供依据。
2、经济运行局: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综合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经济运行;起草经济分析报告、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向基地建设办公室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负责环保安全生产工作。
3、规划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产业基地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负责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编制、申报与实施;主管产业基地供水、排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市容环卫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基地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报批工作。
4、招商局:提出基地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并对外招商和项目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地国家政策资金、银行贷款的项目包装及争取工作。
5、安监局: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过程行使监督职能;拟定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并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组织、监督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及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1个,没有下属单位.
二、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收支总预算306.85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5.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5.0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36.15万元,
(二)关于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2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5.3万元。
(四)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尚未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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