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24 浏览量:18 来源:阜新县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齐爽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阜蒙医保罚字〔2026〕第1号
被处罚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包**
电话:15941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21464444****
违法行为类型: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日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22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8月25日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使用医用臭氧治疗仪为非腰椎间盘突出引起腰腿痛的患者治疗,按“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收取费用并上传医保结算的问题;将不应单独支付的一次性使用耗材“针灸针”、门诊使用“煎药机煎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问题,上述行为共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45452.29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中心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2的规定,对该院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行为按照裁量基准一般情形处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责令该院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5452.29元,于30日内形成整改报告报送阜新县医疗保障局,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9087.98元(按照基金损失额的1.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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