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4-27 浏览量:92 来源:阜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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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2026年4月9日依法受理马海顺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案件受理后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举证通知书。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局经多次联络且按照租赁户注册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平安地镇本街”邮寄,您单位至公告前仍未领取或签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1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8-3592918
特此公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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