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水文测站县域段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日期: 2026-07-01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测站划界成果

序号

水文站名称

保护范围涉及乡镇

所属河流

所属河流级别

本次划界内容

点号

坐标

划界原则

 

Y

X

1

野马套海

阜新县大固本镇

二道河

小型

断面1处

YMTH1

424985.418

4677626.761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YMTH2

425970.295

4677615.448

YMTH3

425996.552

4677458.963

YMTH4

425024.811

4677291.854

2

七家子

阜新县旧庙镇

阿哈来河

小型

断面1处

QJZ1

391663.651

4697812.634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QJZ2

391613.695

4698807.072

QJZ3

391732.916

4698891.030

QJZ4

391994.121

4697931.627

3

北查海

阜新县大巴镇

东沙河

中型

断面1处

BCH1

419036.906

4662144.613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7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7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BCH2

417814.619

4662769.866

BCH3

418974.570

4661972.852

BCH4

417808.348

4662688.573

4

乌兰木头

阜新县福兴地镇

福兴地河

小型

断面1处

WLMT1

368783.254

4701507.561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WLMT2

369287.013

4700631.378

WLMT3

369092.297

4700515.344

WLMT4

368714.888

4701441.094

5

柳树营子

阜新县务欢池镇

押京河

小型

断面1处

LSYZ1

409094.353

4699003.155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LSYZ2

409838.785

4699647.276

LSYZ3

410074.983

4699404.908

LSYZ4

409224.145

4698898.514

6

皂力营子

阜新县阜新镇

高林台河

小型

断面1处

ZLYZ1

392389.805

4657985.830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ZLYZ2

392223.097

4658969.475

ZLYZ3

392230.288

4657953.735

ZLYZ4

392096.501

4658939.543

7

青龙山

阜新县于寺镇

杨家河

小型

断面1处

QLS1

344958.281

4679533.704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QLS2

345400.138

4678633.161

QLS3

345191.471

4678574.178

QLS4

344785.316

4679485.432

8

于寺

阜新于寺镇

于寺河

小型

断面1处

YS1

351155.752

4674355.584

上游断面沿河道上游偏移500m,下游断面沿河道下游偏移500m,偏移后与河道范围线相交所包含的区域即为水文断面保护范围。

YS2

352076.632

4674717.808

YS3

352213.634

4674528.542

YS4

351281.235

4674167.416

、有关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及阻水渠道、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 取土、淘金以及修建跨河、穿河、穿堤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需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同意。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 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或者渔具、锚锭、锚链以及在水尺(桩)上拴牲畜;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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