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6-07-27 浏览量:201 来源:阜新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农发〔2026104号  签发人:袁红军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好我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6〕254号)文件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7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好我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6〕254号)文件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等)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农业社会化服务接受和利用。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标准。采取按指定作物(玉米、花生、谷子、大豆)、分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60元。对享受补助的环节,服务组织必须自行安装GPS远程监测设备并购买服务并提供相应农机作业数据,保证作业面积可监测、可统计。其中,耕种防环节应在播种作业时进行监测、收获环节应在收割作业时进行监测。综合考虑人工成本、燃油价格提高和国际粮食供给风险,2026年全环节托管补助给托管农户的补贴标准每亩地不超过42元/亩,其中:耕种防环节补助标准不超过21元/亩,收获环节(包括运输和秸秆打包等)补助标准不超过21元/亩;补贴给服务组织的全环节托管补助标准每亩地不超过18元,其中:耕种防环节补助标准不超过9元/亩、收获环节补助标准不超过9元/亩。耕种防环节参与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地块,不再享受该地块耕种防环节的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

(二)补助对象。接受耕、种、防(管)、收等服务的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重点补贴小农户,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三)资金或面积安排。各项目实施乡镇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面向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作业的服务主体,累计开展的服务环节应不少于2个。

(四)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要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及时支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比例分别补助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分配比例为补贴给小农户70%,补贴给服务组织3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费时,可按约定比例直接享受补助政策。发放给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没有的可采取转账等形式发放;发给小农户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进行

(二)遴选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可参考农机购置年限等;二是拥有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四是自觉接受县、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开展服务作业。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质量、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服务合同网签。各地要积极引导服务主体聚焦关键环节开展服务,引领带动小农户参与大面积单产提升。玉米主要推广精细整地、精准播种、合理密植、水肥一体化、适期晚收等技术。水稻主要推广集中育秧、适时移栽、干湿节水灌溉、平衡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关键技术大豆主要推广合理密植、种子包衣、喷施菌肥、一喷多促

(四)严格检查验收。在各服务环节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依托平台监测作业数据,终以验收结果为准,验收工作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五)做好公示公开。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等信息应及时在乡镇全县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补贴农户的信息要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及时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要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兑付申请,发放给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没有的可采取转账等形式发放。2024年度结余资金结转至本年度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局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有关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科学公正遴选服务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做好项目验收和公开公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函兑付补助资金,切实保护好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权益。负责项目相关数据填报和材料归档。加强政策协同衔接,做好与深松作业、保护性耕作、黑土地保护等项目接续实施,避免支持内容和对象重复领取补贴。

(二)加强项目监管。级农业农村局要建立级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工作。要做好项目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五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要通过调研、调度等多种形式开展项目监督,做好主体资格审查、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各乡镇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项目资金,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宣传调度。加强项目跟踪调度,各乡镇在所有服务环节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本乡镇耕、种、防、收各个环节进展情况,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项目工作总结

监督电话:0418-882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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