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10-21 浏览量:100 来源:阜新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编辑:齐爽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邢*平违法使用林地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53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29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万贰仟壹佰元(12100元);(2)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滥伐林木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8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9月14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伍仟捌佰捌拾元(5880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即:18株×1倍=18株。
3.夏*新违法使用林地、违反草原法律法规一案,阜(县)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305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1)行政罚款:壹仟陆佰叁拾肆元(1634元);(2)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对涉案地块恢复原生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6个月内恢复水库周边被压占、损毁的林地、天然牧草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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