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10-09 浏览量:72 来源:阜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齐爽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自 2016 年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小区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县住宅小区治理出现停车秩序混乱、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高层消防设施管护缺位、公共收益监管薄弱、“僵尸车”处置难等新矛盾、新问题。原有法规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部分制度设计滞后于基层治理实践,难以有效回应群众诉求。该条例是规范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构建权责清晰、监管到位、处置高效的管理体系。
一、条例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严守立法权限,所有条款不突破上位法处罚幅度;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解决小区治理现实堵点。
三是坚持权责清晰、务实管用,构建物业前端管控、部门后端执法的治理闭环,确保法规落地可执行。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
以《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遵循,立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际,坚持不突破上位法权限、不增设无依据处罚,确保条例合法有效。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与上位法冲突条款。更新立法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维修资金参与表决规则;删除保证金、强制资质条款,改用行业信用监管与业务培训;厘清供水、供电、供热等专营设施管护责任;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规范行政处罚,区分个人、单位、物业企业设置梯度罚款,明确执法实施机关。
(二)增设民生治理专项条款。针对群众突出诉求,新增四项制度。
一是小区停车管理,规范车位施划,明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绿地停车,建立物业劝阻、部门分类处置的执法衔接机制。
二是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禁止飞线充电、楼道停放电动车,设置相应处罚,压实物业巡查上报责任。
三是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管护,明确物业主体责任,简化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审核流程,划分住建、消防、街道社区监管职责。
四是 “僵尸车” 认定与处置,规范公示、核查、拖移全流程处置机制。
(三)细化小区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对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分类处理。上位法已设定罚则的装修拆改承重结构、侵占共用部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直接援引上位法。对省条例仅做禁止性规定、未明确处罚幅度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毁绿种菜、违规饲养宠物等情形,在条例内细化处罚标准、明确执法主体,提升基层执法实操性。
(四)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罚则。在上位法框架内补充物业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条款,按照行业监管、综合执法、专项领域监管划分执法主体。住建部门对物业未公示信息、未履行巡查劝阻报告义务、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拒不交接撤出项目等行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综合执法部门处置物业企业在市容绿化、违建、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情形;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照专项法律实施处罚,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