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应急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 2019-02-15 浏览量:296 文字大小: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行政处罚)
序 号 信 息 要 素        
1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对已经批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依据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5 *行使层级 县级
6 法定办结时限 3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7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8 基本编码 -
9 实施编码 -
10 实施主体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1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12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92178161053X0
13 *承办机构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 办理流程图描述 一、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
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并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遵循回避原则。)
三、案件审理: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负责人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行政处罚告知;2、听取当事了陈述申辩;3、对案件调查结果进宪审查,作出决定。
                      五、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5 咨询方式 0418-8802513
16 监督投诉方式 0418-8802513
17 问题和解答 -
18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行政处罚)
序 号 信 息 要 素        
1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2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3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日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5 *行使层级 县级
6 法定办结时限 3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7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8 基本编码 -
9 实施编码 -
10 实施主体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1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12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92178161053X0
13 *承办机构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 办理流程图描述 一、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当事人、
案件基本情况等内容,并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时间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遵循回避原则。)
三、案件审理: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负责人审批。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行政处罚告知;2、听取当事了陈述申辩;3、对案件调查结果进宪审查,作出决定。
                      五、文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5 咨询方式 0418-8802513
16 监督投诉方式 0418-8802513
17 问题和解答 -
18 处罚的行为、            种类、幅度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行政检查)
序 号 信 息 要 素        
1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3 *设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公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5 *行使层级 县级
6 法定办结时限 -
7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8 基本编码 -
9 实施编码 -
10 实施主体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
11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12 实施主体编码 1121092178161053X0
13 *承办机构 阜蒙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4 办理流程图描述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二、 公告或通知;三、检查实施,1、出示证件;2说明来意;3.现场检查(听取情况介绍;实施现场检查;反馈检查情况)
15 咨询方式 0418-8802513
16 监督投诉方式 0418-8808988
17 问题和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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