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12-12 浏览量:218 来源:阜蒙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2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29

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窗口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规则(试行)》《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阜新市政务服务系统“好差评”制度》、《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否定备案制度》等服务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是指在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以“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为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联合审批窗口,是市本级、各县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代办服务窗口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窗口。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市级统建,县区使用,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五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督导各县区根据省、市的改革要求建设联合审批窗口、梳理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批。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联合审批窗口的设立、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窗口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本级行政服务中心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设立综合受理窗口,负责统一收件、材料初审、后台推送、统一发件,并负责监督各审批部门限时完成审批。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也可以从实际出发,设立一个综合窗口,指派专人负责四个阶段全部事项统一收件、材料初审、后台推送、统一发件,并负责监督各审批部门限时完成审批,并根据工作量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综合窗口和人员。

第七条 整合相关审批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审批服务窗口,集中设立审批服务专区,各审批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审批事项咨询、后台并联审批、审批事项办结及出具审批意见。

第八条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代办服务窗口,负责为项目单位提供审批政策咨询、申报全程代办、申报过程指导、审批结果跟踪等服务。

第九条供水、电力、燃气、供暖、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集中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政公用服务窗口,负责为项目申请人提供 “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本阶段的并联审批,各个审批部门配合牵头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由各阶段综合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核对无误后将申报材料上传至审批管理平台,推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需提供纸质材料的通过后台在各部门间限时流转。

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推送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依法作出行政决定,限时出具批准文件,及时推送至阶段受理窗口统一发件,并在平台中作办结处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文件推送至下一审批阶段。

第十二条 审批过程中需要补正材料的,各阶段综合受理窗口应将补正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明确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时所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加盖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该电子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凡是可以通过审批管理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前置部门生成的电子批准文件和经审验上传的材料,不得重复验证。

第四章  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告知承诺制、否定备案制和好差评机制,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一性次告知,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

第十六条  发挥项目管家作用。项目管家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项目进展,为申请人提供政策辅导、协调衔接等服务。

第十七条  推行全程代办。建立专业代办队伍,为申请单位提供专业、高效的全生命周期代办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定从简从快审批程序,对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实行专业化审批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相关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将纳入相关行业红黑名单的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辽宁(阜新)”网站公示,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十条建立联合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制定联合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各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窗口人员限时审批工作的监督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本地区绩效考评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窗口职责,规范联合审批,细化服务措施,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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