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11-15 浏览量:267 来源:阜蒙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章)

 

 

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透明度,增进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了解和支持,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阜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开,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过程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包括改革目标、改革内容、改革进程、改革成果等。

第三条 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是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具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开制度。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改革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改革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制本县区、本部门改革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报告;

(二)及时准确地发布、维护、更新本县区、本部门公开的改革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改革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改革秩序和改革进程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按职责范围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五)与改革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改革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改革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充分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改革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进展,各县区、各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公开以下内容:

(一)事项清单。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审批事项,精简及合并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审批时序、转变审批方式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其法律依据、监管措施等;

(二)审批流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申报要件及审批时限等;

(三)配套制度。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

(四)工作进展。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总进度和阶段性成果;

(五)评估评价。包括评估评价办法、评估评价结果等相关内容;

(六)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核查情况;

(七)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公开改革信息,需要本县区、本部门领导签批的及按国家规定需报上级批准的,按照政务公开相关程序办理,经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改革信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移动传媒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在政务服务大厅及有关窗口单位显著位置公开、公示。

第十条 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须设1名新闻发言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负责本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大进展和改革成果的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部门应适时召开企业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服务对象公开改革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改革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开信息内容变化的,要依本办法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督导内容,纳入全市营商环境评估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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