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10-30 浏览量:242 来源:阜蒙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阜新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章)


 

 

阜新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生成管理。

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和出让用地项目(包括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和工业用地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项目“多规合一”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在业务协同平台上提交的意见代表各部门正式意见。

第二章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六条  划拨用地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其他可划拨用地的项目。

第七条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调和联评联审三个阶段。

项目生成后应当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等事项,经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项目投资估算是项目进入审批程序的依据。

第八条  发改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多规合一”规划成果,开展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空间协调按以下流程制定。

1.项目启动: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空间实施计划,滚动启动项目,将项目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市(区)委、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商发改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

2.规划预选址:在项目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拨用地目录和具备建设用地指标,对项目提出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分析设施承载力,确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

3.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及预选址意见等,根据需要同时发送生态环境、住建、国家安全、地震、文物、水利、林业、信访、房产、教育等与空间协调工作有关的部门,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且平台自动回复。如需要征求区级部门意见,由责任部门在系统内流转解决。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环评意见及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住建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市政、交通等配套是否完善的意见及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国家安全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地震主管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地震等意见及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地震主管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勘探,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水利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专项规划,提出防洪、水保意见,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教育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信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住建部门核实是否涉及房屋征收。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如涉及社会资本投资,需明确是否同意),并对项目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提出意见。其中,邮政、体育、文化、医疗、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非营利性提出相关意见;科研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公益性提出相关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将规划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在10个工作日前告知自然资源部门。

4.空间协调意见的确认:各部门核实意见、公众意见及规划建设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将选址意见(含边界图)提交发改部门。

对于空间协调未通过的项目,退回项目储备库,并建立项目救济机制。由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牵头,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预选址、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空间协调。在项目调整期间,项目主管部门每3个工作日要向平台提报一次项目调整的进展情况。经反复研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市多规办申请将项目从平台撤销。

5.前期工作计划下达: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发改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资金安排等情况分批筛选,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暂未下达计划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内容及规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内容。

6.计划变更: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结合选址核实意见和实际情况,启动可研(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报告编制,并组织开展土地补偿和房屋征收、不动产注销、项目报建、设计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可研(或实施方案)编制时限不超过45天,环境评价报告编制时限不超过60 天,其他报告编制时限不超过20天。涉及重大、特大项目或压覆矿产资源项目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按以下流程开展。

1.可研初审:项目单位完成可研(或实施方案)编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发送至发改部门。

2.发改部门同时将可研发送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可研开展用地勘测定界、用地预审、征转用、用地标准、补偿到位、不动产注销完成情况、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等工作。

3.可研评审: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经信、信访和人防等相关审批部门,采用联席会议形式,对可研(或实施方案)进行联评联审。联评联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4.项目决策:通过联评联审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策划成熟库,桉程序提请市政府决策。

5.策划意见函下达:经市政府决策实施的项目,发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策划意见通知函,项目单位收到通知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批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后,发改部门将规划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规划建设条件、各部门建设条件核实意见、空间协调意见、前期工作计划、联评联审意见、策划意见通知函等推送至多规合一联合审批平台。

第三章  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通过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进行管理,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生成、项目实施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将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分别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库和土地出让项目库。

第十五条  项目生成:

1.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滚动启动项目。

2.规划条件制定: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有关控制要求,在30天内(方案设计的时间除外)开展地块容量、设施承载力及意向性平面方案研究等,核实规划条件,提出土地规划预审意见等工作。

3.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同时发送至住建、环保、国家安全、文物、水利、教育等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提出环评意见及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国家安全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文物主管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勘探,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水利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专项规划,提出防洪、水保意见,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教育部门核实是否同意预选址意见,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

住建部门核实是否涉及房屋征收。

同时,发改部门根据需要整理各部门意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

1.项目启动:自然资源部门发起开展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2.土地出让方案报批和土地价格审定: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提请市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集体决策。

3.交易公告发布: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并将交易公告上传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阜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阜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

4.交易文件编制:交易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交易文件。

5.资格审查: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对地块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

6.组织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易,地块交易成功后,负责与地块竟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7.项目推送:项目成交后,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联合审批平台,可启动审批申报程序。

第四章  工业用地项目生成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项目通过制定用地出让方案进行管理。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生成、项目实施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项目储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开发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情况,提报至发改部门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储备库。

第十九条  工业用地项目生成按以下流程实施。

1.项目启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招商情况,提出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等,根据需要发送建委、自然资源、环保、经信等部门。

2.项目审核: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信等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应在收到相关前期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

住建提出市政、交通等配套是否完善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集约节约用地、市政等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环评意见,并明确是否编制环评报告意见。

经信部门提出产业类型意见。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各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发改部门。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项目实施按以下流程制定。

1.项目类型审核:发改部门判断项目类型为备案或核准项目,并提出意见,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2.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前期材料及审核意见整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按程序上报批准。

3.项目土地储备: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项目用地储备工作。

4.项目土地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5.土地出让方案报批和土地价格审定: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提请市土地储备及价格审定委员会集体决策。

6.交易公告发布:土地出让方案批复后,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出让交易公告,并将交易公告上传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阜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阜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信息网。

7.交易文件编制交易公告发布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交易文件。

8.资格审查: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对地块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

9.组织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易,地块交易成功后,负责与地块竟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10.项目推送:项目成交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告知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编制环评等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推送至联合审批平台和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可启动审批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市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等应及时将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录入土地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条件成熟后正式进入项目生成阶段。未列入计划或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转入项目储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特殊紧急项目各部门空间协调时间缩短为1-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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