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9-26 浏览量:194 来源:阜蒙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帮促申请人申办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审批,增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加快项目的推进步伐,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阜新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代办窗口,组织专兼职代办员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代办窗口及其相关专兼职代办人员,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为申请人提供的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的总称。
第四条 代办服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符合代办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人可自愿委托代办窗口(代办员)办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并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对申请人实行免费代办。
灵活定制、上下联动。代办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
与项目管家制度相衔接。进入策划生成阶段和审批阶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已配备项目管家或项目代办员的,不重复配备。
第五条 代办工作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技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线上线下服务。
第六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首席代表,为本级代办服务工作联系人。涉及到重大、复杂项目审批的,或采取联审会办、并联审批等方式推进的,后台工作人员及首席代表应积极配合,参与项目审批的洽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代办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代办窗口承担代办服务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代办窗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申请人在本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提供或协调提供代办服务。
(二)负责为申请人在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提供或协调提供协助代办服务。
第九条 代办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申请人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
(二)指导申请人查阅相关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投资者编制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加强与各审批部门联系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办窗口提供准确、真实的投资项目信息。
(二)拟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代办窗口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三)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在企业内部有序高效推进。
(四)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设立代办综合窗口,统一接受与工程建设项目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类咨询,对简单事项的申报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委托代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代办窗口提出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并提交投资项目基本信息。
(二)代办窗口安排专人与投资者沟通接洽,核实相关情况,办理正式委托代办协议。
第十三条 委托服务按下列情形予以终止或办结:
(一)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二)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申请人确认后视同办结。
(三)终止及办结的代办项目,代办窗口应及时归档,并将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交还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代办队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做好工作激励与风险防控,逐步提高代办服务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通过考核、检查、通报等形式,不断提高全市代办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代办服务评价制度,通过网上评价、电话回访、会议座谈等不同形式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单项评价或综合测评。
第十七条 代办窗口应及时总结代办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更新服务内容、探索服务途径、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强化对各类代办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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