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07 浏览量:110 来源: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2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县直各部门,中省直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以及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体,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所管辖设施建立档案,对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采用乡镇、村级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第八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三)定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四)检查相关井盖、井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定期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一)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
(二)处理规模大于2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小于2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抽查方式。
(三)处理规模大于50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四章 问题发现与协同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问题发现机制:
(一)村民监督:在污水处理设施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监督标识牌(含设施信息、责任人、运维单位、县级及乡镇级监督电话),鼓励村民、村委员会通过电话方式及时反映设施运行异常、损坏、水质异味等问题。
(二)村级巡查:村委会、村级网格员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如环保助理)负责,结合运维单位报告、村民反馈和村级巡查信息,定期组织现场核查,确认问题并初步研判性质。
(四)县级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定期监测出水水质情况。
(五)运维单位自查:运维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和维护责任,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运行故障和隐患,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上报属地乡镇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快速响应与协同解决机制:
(一)分级分类响应:
简易、一般问题: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解决(如设备小故障复位、井盖复位、简单清淤等)或者、需协调资源、涉及一定技术难度的(如管网破损、设备更换、水质短期波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运维单位及相关村级组织制定方案并启动处理,处理进展和结果及时登记。
复杂或重大隐患问题:涉及技术复杂、资金需求大、可能造成安全风险或群体影响的(如大规模管网塌陷、主体设施严重故障等),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响应,视情况组织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应急处置和修复方案,处理时限根据问题复杂程度确定,但需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最终完成时限。
(二)协同联动: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层级的复杂问题处置。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户厕运维管理以及农村环境整治、住建部门指导管网修复技术、财政部门保障资金等)主动配合,形成合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和属地协调。运维单位负责日常保障。
第五章 运维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逐步构建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共治、共享、共担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运行维护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问题发现与响应处置机制的落实情况(如问题响应及时率、处置完成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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