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5-20 浏览量:1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环境安全,我县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对确需退出的设施实施规范管理。

一、核心内容:

明确退出条件:设施因村庄人口锐减、污水量不足;村庄已纳入城镇管网;规划调整需重建;或经评估确需退出的情形。

)规范退出程序:

申请:乡镇政府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满意率≥80%),并同步征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后,向县政府提交详细申请。

审核:县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核,30个工作日内批复。

公示备案:批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及村庄公示(≥7个工作日),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强化退出保障:

分类处置:无保留价值的设施须安全拆除、生态恢复;有潜在价值的设施须规范封存、定期巡查;保留功能的管道需持续管护。

资产管理: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财政、审计部门全程监督,防止流失。

档案留存:乡镇政府须建立完整退出档案备查。

)严格后续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监督退出后污水资源化利用及改厕衔接,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抽取、转运、利用)。

核心目标是实现“三基本”:基本无污水横流、基本无臭味扰民、基本无群众怨言。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有序、安全的设施退出机制,在盘活闲置资源、节约运维成本的同时,坚决杜绝因退出导致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