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野外用火令

日期: 2016-02-29 浏览量:25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春节过后,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增多,加之春耕生产和清明节临近,烧荒、祭祀等野外用火增多,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升高,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进入关键期。为切实做好今春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及《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发布禁止野外用火命令:
  一、确定自3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戒严期。为防止火灾发生,严禁擅自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禁止一切野外吸烟、烤火、野炊、上坟烧纸、烧荒草、烧秸秆等违规用火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将防火责任落实到村屯、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实行专人看守;同时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落实好监管责任,严防弄火成灾。

  三、接到火情报告后,当地乡镇政府要快速反应,科学组织扑救,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四、戒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人,视其情节依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巡逻排查,发现违规用火依法处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报警电话:119或110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电话:8823657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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