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7-25 浏览量:18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市慈善总会继续开展蓓蕾慈善救助项目对城乡困难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其要求如下:
一、救助对象
蓓蕾慈善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是户籍为本县的城、乡贫困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子女。
二、救助标准
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一次性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额及各种社会救助后,纯个人承担超过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1.个人承担费用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救助0.5万元;
2.个人承担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计算到百位金额);
3.没有参加各种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一次性住院费用的60%计算个人承担费用,按上述标准予以救助(计算到百位金额)。
三、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的患者出院后,到县级慈善会领取《辽宁省慈善总会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
2.由申请人填写《辽宁省慈善总会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经县级慈善会同意推荐后,送市慈善总会审核。审核时需提供并查验以下材料:
(1)《辽宁省慈善总会慈善救助项目审批表》;
(2)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证件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证明或县级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3)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或城镇医保报销收据。收据或结算单原件由其他单位救助、补偿的,在复印件上说明救助补偿金额,并加盖救助补偿单位公章;未参保的提供住院费用结算票据。
(5)病历首页复印件,救助年龄按入院时间计算。
(6)监护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
3.经各市慈善总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慈善总会审批,并以市为单位填写《2017年慈善蓓蕾项目救助对象明细表》,此表纸质版随同材料一起报送省慈善总会,电子版发到省慈善总会邮箱。
4.经省慈善总会批准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项目组经办人填写“辽宁省慈善总会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单”。按资金审批程序办理,省慈善总会将救助款拨付给监护人银行卡账户。
5.经审查材料不全的、以及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发回各市补齐材料或退还申请人。
全县共统计申报32人,符合要求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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