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代表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服务管理工作;
2.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
3.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督办;
4.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5.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政绩考核和监督管理;
6.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投资企业与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之间有争议的事项;
7.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
8.负责完善和补充有关软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综合管理股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以管理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文字材料;
2、负责服务中心的宣传、信息工作;负责管理办公室的档案、财务、安全、车辆等工作;
3、负责人事、劳动工资、纪检监察和党群工团等工作;
4、负责管理办公室和中心各类临时雇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5、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中心食堂的管理、监督工作;
6、与管理办公室各股室、派驻监察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搞好工作协调;
7、做好管理办公室和服务中心的各种后勤服务工作;
8、做好管理办公室党组织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的组织和督促落实工作;
9、对管理办公室及服务中心的重大事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
10、协助管理办公室领导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二)考核督查股(与综合管理股合署办公)工作职责
1、负责窗口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
2、督促检查服务中心各窗口的办件情况,做好督查、统计、评估工作,做好办结时间的查验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相应事项的统计、归档工作;督促检查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服务中心软件支持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服务中心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系统运行实际提出系统改进建议和措施;
4、负责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工作;
5、负责起草与窗口管理、办件督查有关的文字材料;同有关部门和股室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6、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呈报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业务协调股工作职责
1、负责对进入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确定、调整;
2、负责对进入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业务培训;
3、负责服务中心业务的协调与办理,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促;
4、负责与项目审批(审核、核准)有关的会议文件、纪要的起草及会议的协调与安排;
5、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6、向有关部门提供业务方面的数据、文字材料,搞好业务协调方面的宣传、信息工作;
7、配合其他部门和股室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中心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政策制度、文件规定办事;
2、改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熟悉相关工作规程,精通本职业务,准确解答疑问,认真负责地做本职工作;
4、熟练操作和认真管理计算机系统,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连接非法网站,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各种软件;
6、尊重人民群众,妥善解决矛盾,避免发生争执;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收支总预算71.7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增加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6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3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4万元减少4万元,下降幅度为100%,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公务用车公开拍卖,无此项费用。
(三) 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运行经费预算为20.9万元。
(四)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