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浏览量:59 来源:阜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修改的必要性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时间久远,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三十多年。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森林权属制度、林木采伐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些制度的细化落实都需要修改《条例》予以明确。
二、修改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4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全文共29条,《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共23条,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旨在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
(二)关于森林防火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乡政府及各有林单位建立消防队伍,明确承担的职责。同时修改森林防火期,增加防火紧要期。
(三)关于林木采伐管理。明确林地、非林地的相关采伐制度,细化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形。
(四)关于法律责任。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一致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草植被、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文件解读人: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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