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4-19 浏览量:215 来源: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243 

 

各乡镇街: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7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阜新市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责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权移交给项目区所在乡镇,并起草、制定移交管护协议,组织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移交管护主体进行农田工程设施等的移交工作。

第四条  根据县政府建立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和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各乡镇街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五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城区)党委、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各环节落到实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田间道路、桥涵、农田防护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管护主体主要是各乡镇街、农民群众、小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涉农企业等。已规模流转的,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不再流转的,由乡镇政府另行研究确定管护主体,并组织开展移交管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险等方式保障工程长期效益。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对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30日内组织办理工程、设施设备等移交手续;与管护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移交工程、设备的管护、使用权,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

第八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尽量维持稳定,保障在农闲时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农忙时每月至少巡查三次农田工程设施,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对发现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的情形,应及时向管护主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管护主体要保证安全警示标识始终起到安全警示作用。要维持混凝土路路面平整、畅通,路基、路肩完好,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要定期检查水利设施,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确保使用安全。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低压电力设施按照设计标准维护,确保安全使用。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管护主体要每年复核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并由各乡镇街统一将复核情况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各乡镇街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四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6.各级财政安排的相关应急资金;

7.各级政府研究确定的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考核监管机制,加强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督导检查,确保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建后管护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蒙县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暂行办法》(阜蒙农发〔202382同时废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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