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0-26 浏览量:157 来源:阜蒙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矿山企业: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县矿山企业实际,制定本通知如下:
1、已编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合并简称《方案》)的矿山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足额预存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并按照《方案》中的年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2、未编制《方案》的新立矿山企业和《方案》超期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文件要求编制方案,同时执行本通知第1条有关要求。
3、对未按规定编制方案、不预存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不履行年度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将不予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新立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阜蒙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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