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0-26 浏览量:14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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