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7-08-18 浏览量:224 文字大小: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大幅上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造成我县自来水企业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上调我县自来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56元上调到每立方米2.98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4.31元上调到每立方米4.76元。
  三、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继续实行优惠价格政策。每户每月5立方米(全年60立方米以内)执行现行每立方米2.56元价格;每户每月超过5立方米(全年60立方米以上)执行每立方米2.98元价格。
  四、继续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辽价发〔2016〕68号)的要求,按1:1.5:3:6的比例实行城镇居民用水四级阶梯水价制度。将居民家庭用水量划分为四档,每档年用水量分别为108吨(含108吨)、109吨--180吨(含180吨)、181吨--240吨(含240吨)、240吨以上,水价分别为基础水价的1:1.5:3:6倍,按年终结算的方式计量。
  此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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