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17-12-01 浏览量:79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7〕19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阜政发〔2017〕2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阜政发〔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各部门和单位行政职权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共涉及行政职权78项,其中:取消27项,新增43项,接收8项。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承接的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新增的职权,有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阜蒙政发〔2017〕10号)规定,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整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 县科学技术局)(2项)
增加2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县经济和服务业局(2项)
(一)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自运食盐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1项。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
三、县民族事务局(县宗教事务局)(1项)
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1项。
清真食品经营审批(行政许可)。
四、县公安局(1项)
增加1项。
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五、县民政局(1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其他行政权力)。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项)
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3项。
(一)县参保人员足龄退休审批(行政确认)。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行政许可)。
七、县国土资源局(3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3项。
(一)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三)辖区国有土地登记(行政确认)。
八、县环境保护局(2项)
增加2项。
(一)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二)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8项)
增加8项。
(一)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物业、估价市场行为检查(行政检查)。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资质检查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检查(行政检查)。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五)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行政检查)。
(六)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检查(行政检查)。
(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其他行政权力)。
十、县水利局(1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十一、县林业局(4项)
增加4项
(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行政强制)。
(二)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强制)。
(三)对青山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其他行政权力)。
(四)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植被恢复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1项)
(一)增加9项。
1.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2.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3.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4.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5.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行政检查)。
6.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7.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2项。
1.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行政许可)。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行政许可)。
十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5项)
(一)增加17项。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检查(行政检查)。
2.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5.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7.对违法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来源商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违反《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1.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2.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6.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7.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8项。
1.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5.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6.对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7.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贬低同类产品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8.对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9.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0.对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内容中含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1.对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未有明确的标志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2.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3.对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4.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5.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6.对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7.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8.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十四、县统计局(1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统计登记(其他行政权力)。
十五、县经济合作局(1项)
接收市政府下放并保留的1项。
依法应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行政许可)
十六、县档案局(1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行政许可)。
十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项)
市取消我县对应取消的1项。
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其他行政权力)。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