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7-02-08 浏览量:389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张胜男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试行)》业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党组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县委有关工作规定,结合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县政府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政府党组会议是县政府党组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非党副县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常列席单位。

第三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县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和调整;

(三)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重大奖惩事项;

(五)重大决策、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七条县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的,参会人员和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党组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审核议题;会议通知、筹备和会议记录;整理起草县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并按程序报党组书记签发;负责县政府党组决策的督查和反馈;负责党组会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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