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2-22 浏览量:208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张胜男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68号)精神,确保实现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指标名称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PM2.5浓度(μg/m3

49

44

41

39

35

PM10浓度(μg/m3

97

82




优良天数比例(%

76.2

77.9

79.0

80.0

80.0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工程

目标任务2017年淘汰县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所有燃煤锅炉,淘汰县域建成区外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总数的10%,任务为25台。配合市级部门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控新建燃煤锅炉,配合市级部门推行“上大压小”集中供热工程。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服务业局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服务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工作,做好燃煤供暖锅炉淘汰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对拒不拆除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不予年检;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二)实施气化工程

        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逐步加大天燃气利用量。2017年县城公交和出租车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完善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广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气源、天然气管网建设工作,会同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积极推广电动车等清洁能源汽车,并负责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完善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的布局;县交通局负责推进2017年县城公交和出租车全部采用清洁能源工作。

      (三)实施燃煤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程

        目标任务: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加强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限制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克、硫分高于1%的散煤(煤矸石热电厂除外)。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100%。实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工业有机废气总量排放控制。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会同县环境保护局推进燃煤总量控制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煤炭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矿的原煤入洗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实施城市全覆盖工程

目标任务:全面控制扬尘污染。2017年城区主要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渣土等散料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提高建成区低尘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实现尘土不飞扬。以增加城市绿化软覆盖为重点,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到2020年实现城区全覆盖。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城区主要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低尘机械化清扫和绿化工作;县交通局负责推动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运输车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县交通局负责吊销营运资质。

(五)实施绿色交通工程

目标任务:实施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配合市级部门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县城建成区域禁行黄标车,并利用公安电子监控系统查处违规使用的黄标车。2017年,实现全县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负责利用电子监控查处违规黄标车;县公安局、县交通局配合市级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县经济和服务业局负责推进全县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工作。

(六)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工程

目标任务:研究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解决农村秸秆在集中时间段露天焚烧和烧荒带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组。2017年末,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2018年末,初步建立起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县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

责任单位: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研究出台秸秆综合利用方案;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农业机械化局、县畜牧兽医局共同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率达标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各乡镇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将责任落实到村、组,建成秸秆禁烧监控网络,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七)实施工业提标改造工程

目标任务:钢铁、火电、水泥、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按期完成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根据《辽宁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配合市级部门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按照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服务业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钢铁、火电、水泥、石化企业和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县环境保护局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八)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目标任务:开展雾霾天气加密观测系统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报准确率。2017年,建成县级监测网络,完成预警体系建设,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源解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雾霾自动监测站。

(九)强化完善预案执行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加快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增强预案可操作性。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对措施,同时引导公众做好防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因处置不力导致污染加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县政府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十)严格环境执法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实施企业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将本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至县环境保护局,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821316,邮箱:fmxhbwk@163.com)。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月调度、月通报,并会同县督查考核办、县监察局不定期督查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2017年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拆除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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