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刘振炼油厂的决定

日期: 2017-04-03 浏览量:173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17〕15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1627号)要求,刘振炼油厂无任何合法手续,且为国家明令取缔的“十小”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责成县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和服务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配合,对刘振炼油厂依法予以取缔。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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