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7-09-20 浏览量:148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张胜男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17〕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水资源,实现地热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规划区内勘察、开采、取用地热水及进行建设、施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热水资源属于国有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对地热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浪费地热水资源,勘察、开采、取用、经营地热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水资源的开采、取用和经营权用作抵押。

第四条  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该规划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监督管理和依规定收缴地热水资源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规划区内钻井前必须向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为保障东梁温泉城可持续发展,根据地热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开采量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和单井取水计划,合理分配地热水资源。

第七条  凡在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勘查、开采、取用、经营时所产生的废弃地热水排放,必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入网,通过污水处理厂系统性处理;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凡在该区域内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备,申请取水许可证,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缴纳实行IC卡充值制度,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规定每立方10元。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缴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免征、减征地热水资源费。

第九条  取用地热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为: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效降低地热水的消耗量,提高地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十一条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地热水资源进行合理的科学利用、地热回灌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热水监测制度和远程监控系统,对地热水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热水量进行远程监控。

第十三条  开采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环保、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取用地热水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立地热水资源错峰使用办法,修建保温蓄水设施,利用保温蓄水设施对地热水使用进行错峰调节,提高地热水资源有效利用率。

第十五条  用户申请取用地热水(包括新建、改建、变更户名等)应由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审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热水表安装实行一井一表制度,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装地热水,不得擅自向他人转供地热水。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关于国家、省、市、县水资源费分成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开发、保护,以及温泉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打井或未经批准擅自取地热水的;

对擅自取地热水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当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二)未依照标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地热水的;

(三)拒缴、拖缴或者欠缴水资源费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阜蒙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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