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县财政局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2-12 浏览量:184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县财政局制定的《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县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综〔2016〕181号)要求,结合我县制定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村经济发展局 县财政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6〕158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根据农作物秸秆利用量,对全县开展秸秆“四化”利用的各类经营主体秸秆收储运工作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200万元。

二、补助对象

县域内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其中,以粮食作物秸秆为原料进行生物质固化成型的企业可享受补助;已享受其他专项补贴的饲料化利用(秸秆青黄储)、肥料化利用(保护性耕作)的,不再享受重复补助。

三、补助方式

(一)支持秸秆利用企业。对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根据其实际处理和消耗秸秆量,按照每吨3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收储运和加工主体。对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和初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户,按实际收储量或销售量,按照每吨3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四、工作程序

秸秆收储主体和利用企业自主向乡镇申报,由乡镇政府对各类经营主体上报的秸秆消耗量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拟补贴对象提供的秸秆消耗量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认定,坚决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乡镇审核通过的,上报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认定。

五、数量核定

将县农发局、县农机局、县畜牧局1月6日至1月15日联合现场统计核量结果作为全县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分配依据。

六、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核量数据,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有关乡镇,再由乡镇拨付到秸秆收储点(户)。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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