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增信农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3-02 浏览量:193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增信农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27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增信

农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引入“政府增新信”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办发{257}号)和《关于印发金融扶贫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63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贫困农户增收就业脱贫,推动县域三农及金融扶贫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一)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长效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

(二)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贫困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

(三)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实现“自助式”扶贫,促进贫困农民生产项目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资金扶贫范围涉及以下客户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信贷支持棚菜、种植、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发展,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市场部门和农行制度规定标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上实施主体必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三、项目运行与使用管理

(一)设立“ 风险补偿基金”。县政府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按照最高不超过10倍的金额投放贷款,若在协议期限内额度提前用足,经双方协商一致,追加风险补偿基金。

(二)县政府将“风险补偿基金”统一存入在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为借款人在农行的信贷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风险补偿准备。

(三)为保证基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退出,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对基金拥有优先受偿权,非经与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协商一致,在担保项下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将基金挪为他用。若遇有特殊事项,经双方协商,在满足“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不得低于已发放贷款余额的10%对单户借款人贷款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额的10%条件下,可适度周转使用存量基金余额。

(四)风险补偿适用条件:借款人信用好且项目好,但自身不能足额提供符合信贷制度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信贷资金风险补偿,也可选择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同时,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附加提供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交由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保管。

四、借款程序

    各乡镇将《“惠农贷”客户推荐表》报送县扶贫开发局审核同意后,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按照信贷制度规定的条件从“惠农贷”客户推荐表中择优选择客户,自主调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客户放款。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每月向县扶贫开发局通报投放贷款情况。

五、借款期限

    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具体期限以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管理规定为准。对法人客户原则上贷款期限约期一年以内(含)。

六、贷款额度

(一)在双方商定的“风险补偿基金”应到账金额及约定的放大倍数内,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按约定投放贷款,若补偿基金已无法全部覆盖拟投放贷款时,县政府需追加存入相应“风险补偿基金”。

(二)在符合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贷款制度的前提下,对单户借款人贷款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实际到账额的10%且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农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高额度。农户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10万元;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超过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的授信额度。

七、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按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利息或发生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违约的,农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和追索并下发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代偿缓冲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县政府要督促政府扶贫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协助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进行清收。代偿缓冲期满清偿未果,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有权直接扣划“风险补偿基金”。

(三)对于个人和农户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下农行承担风险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其他风险均由县政府承担。对小微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全部由县政府承担。

(四)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以覆盖县政府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时,应在10日内追加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直至足额覆盖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若额度不足,农行有权停止新发放贷款。县政府按照协议规定向农行代偿后,双方做好保密工作,并由农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对借款人追偿收回款项,按相关费用、农行贷款本息、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债权顺序受偿,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八、保障措施

(一)农行根据县扶贫开发局提供的《“惠农贷”客户推荐表》中自主选择符合农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控风险。

    (二)当贷款超过代偿缓冲期仍未获得清偿时,农行有权按约定动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乙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得向借款人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凡发现政府机构有直接或间接附加要求借款人履行与贷款挂钩条款的(政策允许的除外)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开办协议项下信贷业务的资格。

(四)因农行员工原因形成的内外勾结诈骗信贷资金案件而导致发生的不良贷款,不得动用“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代偿。

    (五)本项贷款业务,在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范围不良贷款率达到1.5%时,要立即实施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行为的,停止本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内再行开展贷款业务。

(六)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和沟通,推进协议内容的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七)本实施方案由中国农业银行阜蒙县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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