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17-03-06 浏览量:19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则

阜政办发〔2017〕15号)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27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县区政府、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主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000元以上。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外,其他案件一律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目录;

  (四)受案登记表;

  (五)立案审批表;

  (六)法制审查意见书;

  (七)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八)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九)集体讨论笔录;

  (十)现场(询问)笔录;

  (十一)相关证据目录等。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于每月上旬报送上一月份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目录清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是否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本单位具有法制职能的机构审查;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处罚机关集体讨论;

  (八)报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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