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3-04 浏览量:193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的通知》(辽水合〔2017〕3号)要求,为全面做好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确保按期上报复核成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遵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要求,符合农业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方面规定。

(二)符合基本通电条件,有利于运行管护。

(三)符合农民意愿,不增加生产成本。

二、机井筛选标准

纳入通电范围的机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农业灌溉的机井和小型固定灌排泵站。

(二)能够正常使用或改造后能正常使用的机井;井距科学,单井控制灌溉面积合理,水质符合农业灌溉标准。

(三)机井管理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农民用水户或用水组织积极申请通电的机井。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通电:

(一)已明确需要封填的机井。

(二)地下水禁采区的机井。

(三)地下水限采区、河道管理范围、湿地保护区等区域内审批手续不全的机井。

三、复核范围和内容

(一)复核范围

以国家能源局的机井通电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以农村机井(含管井、大口井、方塘等灌溉机井、小型固定灌排泵站)用电全覆盖为目标,查缺补漏。包括2016年及以前年度建成和已列入2017年建设计划并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但未落实配电的机井。

(二)复核内容

1.对能源部门机井通电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全面复核,需要补充完善的机井并重新补充录入,确保本次上报管理系统的通电机井地理坐标、所有人、地下水埋深等相关信息齐全准确。其中,对建设时未标明地理坐标的机井,统计时要全部标明;对地理坐标不明确的,要重新复核确认。

2.对照机井通电筛选标准,对管理系统中已有数据进行复核,不符合筛选标准的要标记出该机井在管理系统中的编号,以便将来从系统中统一删除。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步骤

1.乡镇填报。由各乡镇组织开展本辖区各类农村通电机井的分部门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机井通电复核信息表(符合通电条件和不符合通电条件的分别填报),并分别经机井所有人或管护者、村“两委”负责人、乡镇各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乡镇长、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机井所属分管部门。其中,对不属于项目区,但农民用水户或用水组织自愿申报的,由乡镇负责统计审核把关后,报送至县水利局进行汇总。

2.部门把关。对乡镇上报的农村通电机井数据,项目井所属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并经本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县水利局统一汇总。

(二)时间安排

前,各乡镇完成本辖区农村通电机井的调查、复核、补录工作,并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各主管部门。

前,各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县水利局统一汇总(联系人:刘宝印;联系电话:13795004094,邮箱:fmxsljslg@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包维新同志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国网供电阜蒙县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复核工作严肃性、真实性。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水利局要牵头抓总,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协同做好审核把关和统计汇总,确保机井通电数量不漏报、不虚报,保证复核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工作标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机井筛选标准开展复核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

 

附件:1.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水合〔2017〕3号)文件.doc

2.阜蒙县农村通电机井复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3.阜蒙县农村通电机井复核工作联系人.doc

         4.阜蒙县机井通电复核信息表(符合机井通电要求的).xls

5.阜蒙县机井通电复核信息表(不符合机井通电要求的).xls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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