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6-10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辽宁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7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编牢织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生活困难,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施,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是指家庭成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定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以下简称九种大病);家庭成员因患病需长期治疗,造成一定时期内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范围。

合规医疗费用,一般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规定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各乡镇(城区办)、各部门在核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时,可将一些重特大疾病患者、长期慢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门诊费用以及根据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开具的处方,医院不能提供但属于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只能在专门医疗卫生机构(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

三、资格条件

申请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具有本市户籍;

  2. 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

(三)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定期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需长期治疗的罕见病造成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短期内(连续6个月内)不可能改变的家庭。

(四)家庭收入条件和财产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收入条件一般可以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

四、救助办法

对符合申请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有九种大病的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同一时期的家庭收入总额的,可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给予全额救助,救助期限一年。

(二)家庭成员患有九种大病的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同一时期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给予差额救助,救助期限一年。

(三)需长期治疗的特(慢)病和罕见病的患者,在提出申请之月6个月内,家庭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同一时期家庭总收入3倍家庭的,可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给予全额救助,救助期限一年。

(四)家庭成员患有九种大病的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同一时期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上限;可享受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救助待遇,救助期限一年。

五、加强临时性救助

对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加强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

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救急难”承接制度,丰富“救急难”方法途径,对急难对象要主动发现、综合施策、快速救助。

六、办理程序和要求

申请因病致贫家庭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区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房本、诊断书和病历、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费用支出明细、相关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依照《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阜民发〔201739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加强动态管理。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实行动态管理,由各乡镇(城区办)及时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发放阜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加盖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救助期限章。救助期限为一年的,到期后应及时取消并收回阜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完善建档管理。审批后及时建档录入低保系统,县民政部门每月5号之前把当月审批因病致贫家庭救助的情况报表上报市民政局。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是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根本要求,也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抓好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细化政策措施,抓好救助落实,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人社和卫计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大疾病人员认定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核定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资金,依据实施救助的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筹措落实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推动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迅速开展,取得实效。要加快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救助管理,提高救助效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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