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6-29 浏览量:172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省环境保护重点指标任务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6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淘汰县域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2台,其中,县城建成区内全部淘汰,共77台,县城建成区外按10%比例淘汰25台,促进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组织机构

县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各有关乡镇(城区办)、各产业基地管委会、中省直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县环保局、县经服局、县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服务业、工业、供暖锅炉淘汰工作。

三、实施步骤

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通知公告阶段(2017年4月1日—5月1日)。张贴政府通告,各责任主体负责将锅炉限期淘汰通知单发送至锅炉业主。

(二)集中淘汰阶段(2017年5月2日—8月30日)。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目标要求,组成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县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督查考核办、县环保局、县经服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将纳入对各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主体负责,行业推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有关乡镇、城区办、产业基地管委会,中省直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认真组织本辖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严格标准,合理补贴。拆除燃煤小锅炉原则上以去功能(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对于淘汰的燃煤小锅炉,要提供锅炉拆除前后照片、锅炉吨位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手续齐全的合法锅炉,将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另行通知)。

(三)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各责任主体要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县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佳男,电话:8817676,邮箱:421442132@qq.com

 

附件:1.阜蒙县2017年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doc

2.阜蒙县2017年建成区外燃煤小锅炉拆除名单.doc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