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服务施工劳务税收征收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7-30 浏览量:113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严禁抢拉税源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6〕12号)、《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阜蒙政办发〔2017〕65号)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完善县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阜蒙政发〔2017〕17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经县政府同意,开展进一步加强建筑服务、施工劳务税收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统一分配

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乡镇的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实施税收属地管辖。各部门管理的同一工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的投资项目建筑安装和施工劳务,先由县联合办税大厅集中受理,经确认劳务发生地税收管辖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投资或工程量进行税收统一分配。

二、部门联动,建立信息监管体系

各有关部门针对建筑服务、施工劳务项目各个环节,要密切沟通,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建立项目信息监控交换联系制度,健全项目全覆盖、过程全监控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和协税护税管控网络。自2017年6月起,各相关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填写《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服务、施工劳务项目涉税信息交换单》(附件1),并按规定于每月28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县财政局(联系人:王久海,联系电话:0418--8803600,邮箱:13804185566@163.com)。

县经济合作局负责报送县内所有招商项目的中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等相关信息;县新能源产业开发办公室负责报送县内所有新建、在建风电项目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等相关信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报送土地交易和施工劳务信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报送全县范围内开工、在建的各类建筑安装项目信息;县交通、水利、教育、农发、卫计、林业及各产业基地等其他业主单位分别负责报送本部门在建、新建重点工程项目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程动态跟踪管理。

三、优化服务,强化市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力为建筑企业、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县住建、安监、人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监管,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报验,加大协税护税力度,确保县域内建筑服务、施工劳务项目安全规范运行。

四、规范结算,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卫计等部门及相关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向建筑施工、施工劳务企业支付工程款项,必须要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到县国税、地税履行交纳税费(基金)义务,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具县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原件(县国税、地税提供),并提供复印件作为发票附件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实际结算监督单位要从严把关,严防税款流失。

五、严格监管,征收到位

加强对建筑服务、施工劳务企业税收征管,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目单位应从严把好结算关,确保建筑服务、施工劳务各项税、费征收到位;属社会投资的,项目所在地乡镇、产业基地应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督

促施工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准期、足额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不流失。对因信息交换不及时、结算把关不严、经营地监管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附件: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服务、施工劳务项目涉税信息交换单.doc


     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建筑服务、施工劳务项目涉税信息联络员情况表.doc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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