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9-30 浏览量:151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合作推进政府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中国银行
阜新分行合作推进政府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县政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签订的《扶贫贷款合作协议》,推出扶贫贷款产品,经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与县扶贫开发局(县政府委托扶贫开发局承办)协商,在合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一)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长效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贫困农户收入。
(二)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与贫困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
(三)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真正实现“自助式”扶贫,促进贫困农民生产项目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资金扶贫范围涉及以下客户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信贷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特色农业发展,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认定范围包括符合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制度规定标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上实施主体必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三、项目运行与使用管理
(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县政府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风险补偿基金”, 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按照最高不超过10倍的金额投放贷款,若在协议期限内额度提前用足,经双方协商一致,追加风险补偿基金。
(二)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统一存入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借款人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的信贷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风险补偿准备。
(三)为保证基金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风险补偿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退出,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对基金拥有优先受偿权,非经与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协商一致,在担保项下信贷业务结清前,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若遇有特殊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满足中国银行阜新分行“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不得低于已发放贷款余额的10%条件下,可适度周转使用存量基金余额。
(四)风险补偿适用条件:借款人信用好、人品好且项目好,但自身不能足额提供符合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信贷制度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信贷资金风险补偿,也可选择追加其他担保方式。同时,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附加提供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类权利证书,交由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保管。
四、借款程序
(一)各乡镇提供《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推荐表》及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由各乡镇提供情况说明,确认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真实、有效,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开发局。
(二)县扶贫开发局核对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
(三)经县扶贫开发局上报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同意后,提交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按照银行信贷制度规定的条件,从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推荐表中择优选择客户,自主调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对于符合放贷条件的客户放款。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按月向县扶贫开发局通报已投放贷款情况。
五、借款期限
主要满足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具体期限以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单项产品制度办法管理规定为准。对法人客户原则上贷款期限约期1年以内(含)。
六、贷款额度
(一)在双方商定的“风险补偿基金”应到账金额及约定的放大倍数内,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按约定投放贷款,若补偿基金已无法全部覆盖拟投放贷款时,县政府需追加存入相应“风险补偿基金”。
(二)在符合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贷款制度的前提下,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对单户借款人贷款金额不能超过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高额度。农户贷款额度单户不超过5万元;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超过借款人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的授信额度。
七、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利息或发生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违约的,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和追索,并下发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通知县扶贫开发局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代偿缓冲期一般不超过30天。县扶贫开发局要督促政府扶贫和贷款项目相关部门,积极主动协助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进行清收。代偿缓冲期满清偿未果,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有权直接划扣“风险补偿基金”,并通知县扶贫开发局。
(三)按照合同约定下发放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下首先扣除客户的个人保证金(保证金额为贷款额的10%)用于偿还相关费用、贷款利息、本金,剩余部分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承担风险比例为30%,县政府承担70%。
(四)当风险补偿基金不足以覆盖县扶贫开发局应承担的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时,应在30天内追加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直至足额覆盖风险比例和补偿额度。若额度不足,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有权停止新发放贷款。县扶贫开发局按照协议规定代偿后,双方做好保密工作,并由中国银行阜新分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对借款人追偿收回款项,按相关费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贷款本息、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债权顺序受偿,多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
八、保障措施
(一)中国银行阜新分行从县扶贫开发局《政府平台合作类贷款客户推荐表》中自主选择符合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控风险。
(二)当贷款超过代偿缓冲期仍未获得清偿时,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有权按约定动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县扶贫开发局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得向借款人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凡发现政府机构有直接或间接附加要求借款人履行与贷款挂钩条款的(政策允许的除外)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开办协议项下信贷业务的资格。
(四)本项贷款业务,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范围不良贷款率达到1.5%时,要立即实施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行为的,停止本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内再行开展贷款业务。
(五)双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和沟通,推进协议内容的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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