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困难退役士兵基本生活保障和提供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2-16 浏览量:141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困难退役士兵基本生活保障和提供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7〕1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困难退役士兵

基本生活保障和提供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民政局 阜新市人社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民发〔2017〕1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和3月1日省政府解决退役士兵政策落实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退役士兵解决生活困难和提供就业岗位援助,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解困、为兵分忧的思想,在全市范围内排查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对符合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和公益岗位政策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供公益岗位,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二、惠及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入伍服役,退出现役,政府安置后下岗失业、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三、保障政策                                                                

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和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

四、需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申请对象必须向街道(乡镇)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退役士兵证明原件、户籍、房照、身份证、下岗证、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收据、失业保险证明、有关离异或者刑事裁决判决材料、在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及学费收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

办理程序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公益性岗位方面

1.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时需向社区提供下列材料: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登记证》(状态为失业状态)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退役士兵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公益性岗位书面申请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社区接到申报证明材料后即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将材料即时上报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合格人员即时上报县区就业服务局。

2.县区就业服务局收到材料后即时进行复审,合格人员即时报市级人社部门办理数据库备案登记,待出现空岗或新开发岗位时由县区就业服务局优先安置人员上岗。

五、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民政、人社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即刻开展工作,组织好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人员做好排查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生活困难退役士兵家庭主动上门服务,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和公益性岗位政策,尽快落实退役士兵相应权益,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就业困难。如存在推诿、克扣等现象,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

 

附件:阜新市困难退役士兵基本生活和就业情况排查表

 

 

 

 

 

附件

阜新市困难退役士兵基本生活

和就业情况排查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基本生活情况(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就业情况(就业、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政策)

 

 

备注:

 

 











填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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