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3-16 浏览量:32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张胜男 文字大小:

阜蒙政发〔201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回迁)。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主房(合法建筑)、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临时建筑)、简易棚的补助价格,结合实际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一)回迁原则上回迁现房或净地新建回迁楼。回迁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住宅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调换。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52平方米,可回迁到52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不足52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补助。

原主房建筑面积较大,根据被征收人的需要确定回迁建筑面积,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返还。不足52平方米的,合理增加建筑面积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0元,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100元,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政府优惠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

(二)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申请回迁建筑面积42平方米。

1.附属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具备居住条件并正在居住;

2.居住人均为本征收区域内户口五年以上;

3.附属房屋居住人与主房房屋产权人为父母和已婚子女关系,已婚子女和父母正在居住且满五年以上;

4.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外出务工的应提供暂住证,居住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单位和社区出具住房证明;

5.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

6.主房、附属房屋居住人无其它住房。

7.符合附属房条件的,回迁限42平方米,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000元,电梯楼房每平方米支付部分建筑成本费11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附属房大于或小于42平方米,按42平方米计算,附属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增加1500元补助,多余建筑面积按评估价格补助。

(三)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家费以《户口本》为依据,每户两次搬家费共8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户口本》为依据,《户口本》以征收决定前办理为准。每户每月300元,期限从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到签订房屋合同当月为止,暂按2年计算,结算时以实际为准,多退少补,已通知回迁放户延期一个月终止。

选择回迁现房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费。

四、居民商业用房、住宅用于商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营业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无差价回迁。

《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为住宅房屋的,经专业工作组认定,符合住改营房屋条件的,支付部分结构差价每平方米500元。

营业房、住改营房屋也可以回迁住宅,按同类房屋找差价。

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地段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购买。

回迁少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搬家费每户两次共16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乘以20元乘以12个月,期限从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并拆除房屋到签订房屋合同当月为止,暂按2年计算,结算时以实际为准,多退少补,已通知回迁放户延期一个月终止。

选择回迁现房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认定

住宅用于营业房屋是指在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的房屋。

城区市政规划街、路(见附件2)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对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并且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与房屋座落地址一致,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可按高于住宅用房,低于营业房屋结合实际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营业的,按主房营业增值因素给予补偿,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助。

六、营业房屋、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含回迁)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元,补偿期限12个月,有异议的可申请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认定工作组认定。

非城区市政规划街、路临街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满一年以上并正在经营的,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营业房屋,未在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专业养殖户的搬迁补助按养殖畜舍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

大棚、林果种植、专业养殖户补偿由专业部门估价确定,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补偿。

七、回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上的也可以回迁,另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3300元购买。少于20平方米的,按政府优惠价格返还。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由专业部门测量确定,大于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回迁面积。

八、农业户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间数(每间按25平方米计算),每间房屋补助3600元。

九、回迁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签订回迁建筑面积,差价款按政府优惠价格支付或返还。

十、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附属物补助

室内装饰装修、附属房屋、简易棚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助。附属物按市场指导价格给予补助(见附件1)。

十一、原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变更过户的,现使用人应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现使用人不履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不能按期回迁或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造成损失自行负责。

十二、回迁地址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地段,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回迁政府指定地段,楼栋在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时确定。回迁单元、楼层、楼号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先后顺序,按照回迁确定的户型公开自行选择。非电梯楼房,顶层不带阁楼的,按回迁合理增加、自行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500元。

十三、回迁楼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入住条件按选楼号先后顺序办理入住手续,同购买商品房业主同样缴纳相关费用,接到放户通知一个月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十四、企(含转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房屋,货币补偿,不予回迁。

企业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乘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12个月(企业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上一年度原始凭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60元,补偿期限为12个月,有异议的可申请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营业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认定组认定。

十五、搬迁期限为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十六、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400元。

选择回迁安置的,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0元。

选择货币或回迁安置的,在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奖励200元。

选择货币补偿或回迁安置的,不按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法规、政策规定职责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十二、本方案适用于阜蒙县旧城区改建人民大街北段道路改扩建、55号地房屋征收项目。

注:1.征收人——阜蒙县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

3.主房——《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

4.附属房——未经批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临时建筑。附属房包括门房、耳房、厢房、后厦。

5.合理增加面积——不足52平方米,补足到52平方米的部分。

6.自行增加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部分(不足52平方米的,超出52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部分)。

 

附件:1.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2.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附件1: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1

院墙

砖石1.6米高,每延长米80元

2

户外厕所

300元/个-500元/个

3

大门

300元-2000元

4

管井、大井

1000元/眼、4000元/眼-5000元/眼

5

水表

100元/块

6

电表

200元/块

7

电话

100元/部

8

闭路

350元/户

9

宽带

500元/户

10

猪圈

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

11

砖暖窖

8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12

菜窖

300元/平方米

13

青苗

根芽20元/平方米、青芽15元/平方米

14

树木

3元/公分(按胸径计算)

15

果树

6元/株,四年以上100元/株

16

葡萄树

一年至三年6元/株-8元/株,四年至十年30元/株

17

沉水井

1000元/个

18

水泥地面

30元/平方米

19

人行道板

35元/平方米

20

铁栅栏

50元/米-80元/米

21

平台

50元/平方米

附件2:

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

序号

范  围

备  注

1

繁荣大街

八一路—新大桥

刑警大队至垃圾场

2

团结街

八一路—隆宇路

阳光上城小区至财政局

3

利民街

文化路—胜利路

智发公司至国土资源局

4

人民大街

八一路—站前路

原兽医院至火车站

5

光华街

文化路—前进路

印刷厂至农电修理厂


区  段

备  注

1

八一路

人民大街—繁荣大街

原兽医站至原林产品公司

2

隆宇路

人民大街—繁荣大街

隆宇大厦至原东北煤厂东

3

北环路

阜彰路—玉龙路

阿金歹桥西至工业园区

4

大众路

人民大街—民族街

政府小区至清真寺

5

向阳路

人民大街—团结街

县人大北侧

6

文化路

   文化路东段—中华路

二高中至工业园区

7

爱国路

人民大街—光华街

信通小区至阳光小区

8

工农路

南环东引路—职教中心

供电公司至职教中心

9

教育路

中华路—教育路

原机械厂至蒙古高中

10

胜利路

团结街—光华街

镇幼至阳光小区

11

建设路

人民大街—民族街

法院至蒙实小

12

前进路

团结街—民族街

住建局至蒙实小

13

南环东西引路

中华路—工农路

烟叶公司至农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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