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6-15 浏览量:49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转移登记
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6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7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本指南第8.3.1条第2、8项情形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3 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其他必要材料。
4.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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