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6-10 浏览量:44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变更登记
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 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7 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4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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