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1-17 浏览量:124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阜蒙政办发〔2017〕1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阜民发〔2017〕2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认定工作。

    第三条  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受理、规范办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原则。通过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家庭成员年龄、劳动能力、残疾等级、赡抚(扶)养能力、重特大病情、生活刚性支出等因素,统一计算口径、核算标准、衡量尺度,综合认定一个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审批、动态调整、终止保障、保障金确定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低保救助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公示、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及动态情况核查等工作,不能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申请和已经获得低保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依法委托各级核对机构实施。

 

二章  申办资格及程序

 

    第五条  低保一般按户申办,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

    第六条  按户申办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七条  特殊情形的认定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列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办低保。

1、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半年内月人均收入低于3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家庭。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残联部门确定的一、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第八条  在审核审批低保时,对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分类施保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再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

第九条  因病致贫家庭可申请低保救助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办低保。具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7]61号)执行。

第十条  申办低保一般按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村(社区)协助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执行。

自乡镇(街道)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天内、农村低保在40天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一条 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家庭,应当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给低保金。

困难家庭单独保障的人员,视家庭收入情况分档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二倍)的,可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可按现行低保标准50%救助。

 

第三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夫妻;

2、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与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

3、父母与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父母与共同生活的有劳动能力的35周岁以下成年未婚子女;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认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在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以上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及军校生;

(六)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

(七)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是指城乡居民个人交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费用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类别。

(一)工薪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成本和依法缴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及其家庭的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常性收入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社会救济金、土地征用安置费,赔偿收入,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认定,城市低保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农村低保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工薪收入核算方法

(一)稳定就业人员收入按以下方法核算: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核算;

2、依据近六个月工资发放凭证核算;

3、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推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申请城市低保的,按阜新市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核算。申请农村低保的,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经营净收入按以下方法认定:

(一)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按年度收入核算;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按一个生产周期核算(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自备或自用的家畜、家禽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法定证明核算;不能出示法定收入证明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

第十九条  财产性收入核算方法

    (一)财产租赁、土地和山林等经营权转租等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合同、协议核算,无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当地评估标准核算;

    (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

    (三)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分配方案及相关记录核算。

    第二十条  转移性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核算:

    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赡、抚(扶)养费计算公式核算。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

    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低于低保水平。

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核定方法可参照低保申请人收入核定方法执行。

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核算赡养、抚(扶)养费: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或低收入家庭成员;

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3、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4、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或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以上人员;

5、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

(二)退(离)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按发放标准(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核算。

(三)遗属补助费按发放标准的70%核算。

(四)较大数额的一次性收入,按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1、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办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6个月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办法: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2、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居民,自领取费用之日起3年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医疗门诊补助费,1至4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三)政府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家属领取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六)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在校困难家庭学生的补助金。

(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八)市以上确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九)市以上确定的少数民族基本生活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由单位统一扣交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个人按规定交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家庭收入项。

 

五章  家庭财产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家庭财产认定方法:

    (一)银行存款、股票类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机构账户金额认定;基金、股票、保险类金融资产按照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市值(或净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件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下同)等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认定。

(四)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按照单位会计报表相关数据认定。

(五)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申请后的市场价格认定,申请人对认定不认可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五条  低保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银行存款最高限额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二)家庭房产条件。城镇居民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2人以下(含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不含2人)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不受面积限制。

城镇居民家庭拥有唯一普通居住类房屋且居住(购买)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20平米。

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不受面积限制,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城乡重病、重残人员家庭拥有住房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宽把握,但在审批时要集体研究决定。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

(四)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的1.5倍。

(五)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等投资产品市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六)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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