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2-26 浏览量:237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景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政办发〔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阜蒙县减灾委员会
2.2阜蒙县减灾委员会单位
2.3阜蒙县减灾委办公室
2.4专家委员会
2.5灾区工作组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启动程序
3.3预警响应措施
3.4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救助应急响应分类级别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灾后保障工作分工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阜蒙县减灾委员会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县政府授权执行。
2.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服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广新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慈善总会、阿金火车站、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阜蒙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应对建议、咨询意见。
2.5灾区工作组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间的共享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县地震局负责。
(二)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调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服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阿金火车站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由县卫计局、县市场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经服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国网阜蒙县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蒙古贞日报社、阜蒙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和县农发局等单位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减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造成县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的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在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分类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Ⅱ、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协调指挥。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以上(含20人);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含3万间)或1万户(含1万户);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含20%)或40万人以上(含40万人)。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县减灾委按照市减灾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含1万间)、3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含3000户)、1万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含15%)、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含30万人)、4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县减灾委按照市减灾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万人以上(含2万人)、5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1万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含1000户)、3000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3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阜新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经服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服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后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蒙古贞日报社、县广播电视台、县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2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5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含300户)、1000户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2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实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阿金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县委宣传部、蒙古贞日报社、县广播电视台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情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县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县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6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基层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市支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交请款要求。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地方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县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县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款、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资金补助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县本级补助金,联合县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制定。
6.4其他灾后保障工作分工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服局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县民政局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县农发局、县畜牧兽医局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协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县卫计局要做好灾害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疾。
县市场、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整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结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研究认定后再向省政府报告。一般性自然灾害结束后,由县民政局组织调查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向县政府报告。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报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须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共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险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发、经服、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进灾害信息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整合民政、国土、水利、交通、农发、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村屯)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屯)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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