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1-03 浏览量:268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做好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2018年12月2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办法》阜蒙政发〔2018〕35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处理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农办综发〔2017〕258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要求,对全县秸秆“五化”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 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结合过去两年我县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目标
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补贴来源、使用方向,补贴方式及标准,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合理合规。
三、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向: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补贴县域内从事玉米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二是用于燃煤锅炉改造秸秆打捆直燃集中供暖试点项目建设;三是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培训、宣传、技术服务等方面。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具体见文件正文。
(四)工作程序:主体申报-乡镇确认审核-乡镇上报-县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现场审核-乡镇公示。
(五)数量核定:秸秆综合利用,以联合验收组现场核量统计结果作为发放 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分配依据。
(六)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办公室最终核量数据,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文件在最后还附了验收范围及标准,保证验收核量过程统一标准,确保公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阜蒙政发〔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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