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0-09 浏览量:281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为落实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先进、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早在2012年,国家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文件。农业部在江苏、山东等部分省市进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在取得较好效果后,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标准上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条件报废。我县制定该方案依据是: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17号文件。    

三、对象范围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重点内容      

小型拖拉机使用10年以上、大中型拖拉机使用15年以上、履带拖拉机使用12年以上、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12年以上、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10年以上,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维修费用过大的农业机械,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报废后,在购置新机具时,除优先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外,报废农业机械国家给与一定回收资金。    

五、特色亮点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政策出台,将进一步加快促进我县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换代速度,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质量,实现节能环保,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六、重要意义以及与以往政策规定的变化之处,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以及政策出台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政策红利等。      

阜蒙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是实现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是践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该方案实施,能加快优化我县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装备水平进程。在提高农机作业质量,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上起到积极作用。    

近几年,我县连年受灾,粮食减产,农民减收,农民手中没钱,加之农业机械更新换代较快,老旧农机具不值钱,也没人要,农民在购置和更新农业机械方面受阻。老旧农业机械耗油高,作业质量差,安全性能无保障,性价比低。实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国家收购老旧农机具,农民手中的老旧农业机械得到了国家补偿,在购置新型农业机械上享受优先政策,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资金紧张问题,在购置新农业机械上优先享受了补贴政策,调动了农民购机换机积极性。    

农民使用新型农业机械,实现了节能环保,降低了农机作业成本,提高了农机作业质量,增加了粮食产量,降低了维修费用,保证了安全生产,农民实现了增产增收。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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