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5-24 浏览量:551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为顺利推进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秩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为考虑工作的延续性,与往年的旧城区改建实施方案内容基本一致,实施地块各有侧重:旧城区改建侧重项目建设单位的开发地块、城区棚改侧重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棚改地块。
二、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重点内容
(一)补偿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三)住房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四)居民商业用房、住宅用于商业用房(认定的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回迁或货币补偿
(五)住宅房屋用于营业的认定
(六)营业用房、住宅用于营业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含回迁)
(七)回迁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农业户宅基地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间数
(九)回迁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签订回迁建筑面积,差价款按政府优惠价格支付或返还
(十)职能装饰装修、附属房屋、附属物补助
(十一)原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获得产权的
(十二)回迁地址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地段,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回迁政府指定地段,楼栋在签订房屋征收回迁协议时确定。
(十三)回迁楼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入住条件按选楼号先后顺序办理入住手续。
(十四)企(含转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房屋,货币补偿,不予回迁。
(十五)搬迁期限。
(十六)奖励。
(十七)强制执行。
(十八)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九)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依法触犯;刑事责任。
(二十)阻碍依法征收与补偿的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十二)本方案适用于阜蒙县旧城区改建人民大街北段道路改扩建、55号地房屋征收项目。
附件:1.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2.阜蒙县城区市政规划街、路kao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蒙政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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