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6-07 浏览量:186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6号)安排和市民政局《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民发【2019】1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文件。    

二、工作目标      

2019年 我县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和完成时限,对本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核实家庭收入,并履行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救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标6%,由每月550元提高到每月583元;农村低保标准提标8.5%,由每年3808元提高到每年4132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 6%,由每月770元提高到每月816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 8.5%,由每年6256元提高到每年6788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8.5%,由每年4951元提高到每年5372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标6%,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96元;散居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提标16%,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0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市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7%,第一档为541元,第二档为506元,第三档为470元,第四档为433元。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583元(含583元)至643元(含643元)之间;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132元(含4132元)至4959元(含4959元)之间。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阜蒙政办发〔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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