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乡镇交通助理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阜蒙政发[2019]1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3-14 浏览量:325 来源: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机构改革工作,2019年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将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划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将35个乡镇原交通助理全部划入县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实际编制23人),同时在交通事务服务中心增设乡镇交通服务部,主要负责为乡镇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为平稳做好上述人员的转隶,保持队伍的稳定,确保有效解决乡镇交通助理工资及相关待遇,特制定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改革过程中乡镇交通助理队伍的稳定,强化乡镇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职责,依据《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8号)、阜蒙政办发[2013]33号文件、阜蒙编办发[2014]38号文件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对象范围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通知》的重点内容      

1、关于交通助理隶属关系,按照阜蒙机改组[2019]1号文件要求,划入县交通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乡镇交通建设及管理提供服务,继续在所在乡镇办公。      

2、关于在编的23名交通助理工资及相关待遇,继续由原所在乡镇发放,并做好人员的日常管理。      

3、省交通厅对乡村公路交通助理每人每年2万元的补贴资金(文件未废止前不做调整),以及在农村工作的相关待遇保持不变。      

五、《通知》的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乡镇交通助理的隶属关系以及工资和相关待遇。    

(二)在改革期间,保证了乡镇交通助理队伍的稳定,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中,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乡镇交通助理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阜蒙政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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