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委员第65号建议——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升物业管理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日期: 2019-06-28 浏览量:331 来源: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阜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尊敬的李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升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点来抓,在完善组织机构的同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宣传力度、管理力度,使我县物业管理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为便于物业管理工作,县政府于2009年6月批复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并于2018年年末更名为物业服务部)隶属于住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存在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小区规模较小。早期建设住宅楼单体楼、“姊妹楼“占很大比例,建筑规模小、建设地点分散、无看护房,集资、转制企业、招商引资建设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不再进行管理,产权单位不存在或退出,因而物业管理难度大。      

(二)组建业主委员会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较难,业主委员会缺位。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业主的主管理机构,是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必备前提条件,但目前多数业主参与热情不高。      

(三)基础设施老化严重。县城区大多数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已超过保修期,供水管线、供暖、排水、楼顶等基础设施老化。      

(四)供水方式不统一。县城区住宅小区自来水供水方式大多采用二次微机提水,一少部分是自来水公司二次微机提水供至业主家中,大多数住宅小区是由建设开发单位自建泵室,由二次微机提水供至业主家中,收取二次微机提水电费,多数业主不认可,同在一个城区,两个待遇,这也是业主与物业(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的一个最主要原因,也是突出问题。      

(五)业主缴费意识不强。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商品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围绕“服务”与“收费”产生纠纷、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的事是否与物业公司有无关系,业主都以种种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时间长了,造成了物业公司少服务或者不服务,导致物业管理出现混乱,仍然将问题说成一方的问题,物业公司苦不堪言。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严格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小区内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严格执行对辖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做到服务到终端。根据审计部门建议,我局已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规范化、合理化。      

(二)我局将对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进行调研,征求我县相关部门及各物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待时机成熟时成立我县物业管理协会。      

(三)进一步联合社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使其正确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为小区管理的良性发展献言献策。      

(四)在对老旧、弃管小区方面我县专门安排251名4050人员对弃管小区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被物业弃管的159栋楼、635个楼口、93个大院的楼房区内公共面积、自行车棚、楼道、院心卫生及脏乱差问题。并组成10人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对楼房小区内的乱堆乱放杂物、残土进行清理。使小区面貌明显好转。同时在楼房区设4名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责任制,达到长效管理。我县老旧小区的维修及更新、改造应视政府财力情况决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分期、分批进行。      

(五)我县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是否由政府制定物业企业收费标准,我局会密切关注我市物业收费的新动态,如有变更会及时通知相关物业企业。      

(六)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组织公司经理参加全国培训班。引进外地先进的物业管理工作经验,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和服务上的科技含量,从而逐步缩短和先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差距。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业主弄清物业公司的收费与服务的关系,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就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受益的是广大业主。

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对做好当前和今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从满信心和希望,不断改进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创新进取,努力开创物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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