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3-01 浏览量:105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省局工作要求,现就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告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通知》要求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重强抓”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样式内容,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二)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附件: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阜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6日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请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生产工艺流程;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
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
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负责人签名,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生产加工活动。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诚信管理
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知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并自愿遵守执行。
二、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已达到我省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产品质量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
四、逐步改进生产加工条件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以上承诺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小餐饮经营许可
申请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小餐饮经营者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诚信管理
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小餐饮经营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申请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申请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五)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主办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县文化路东段11号 邮编:123100 Email:fmxzfbdib@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102000049号
辽ICP备20200133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210006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8811630 网站举报邮箱:fmxzfbdj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