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解读(两篇)

日期: 2019-11-15 浏览量:234 文字大小:

1、疫苗管理法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6月29日,我国迎来了疫苗管理法,将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法者施以最严厉的处罚。同时,它对人的生命安全施以呵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等新制度,彰显了法律的温度。
在这部法律的监管下,疫苗将从哪里来,谁来管,到哪里去?
      疫苗从哪里来?疫苗企业的主体责任大大增强
      什么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个拗口的名词在疫苗管理法有了解释:是指依法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所谓疫苗全生命周期,指的是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全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疫苗管理法还首次提出疫苗“上市后管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药品法专家宋华琳说,这项制度的责任主体也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指的是企业在事后也要进行风险控制。
     宋华琳说,长期以来,我国疫苗的风险管理更多依靠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疫苗企业往往缺乏成熟的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计划,在整个链条中处于被动地位。2018年发生的吉林长春长生疫苗案件也暴露了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的问题。
     宋华琳认为,在解决疫苗从哪里来的问题上,上述新规定大大强化了疫苗企业的主体责任,体现了法律总则规定的安全第一、风险管理的原则,将给疫苗全生命周期监管带来积极变化。
     疫苗谁来管?现场检查和延伸检查让监管“牙齿”更有力
     以前,我国疫苗监管的各项法规分散在各处,各类监管机构“各管一段”。疫苗管理法此次进行了法律上的“整合”,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在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建立了疫苗质量、预防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疫苗管理法还提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企业的现场检查,必要时,还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
     宋华琳举例说,延伸检查意味着药监部门监管的对象不再限于药企,而可以是提供物流、辅料的单位和个人,大大扩展了监管对象的范围。
     他说,疫苗安全重在日常监管。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开始向技术性极强的生产环节延伸,信息共享、专业人员互助、监管制度互联等变化将使监管“牙齿”更有力。
     打了疫苗以后咋保障?救济方式“整体革新”
     打了疫苗以后,万一发生意料之外的结果,该怎么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表示,此次立法对于疫苗救济方式进行了整体革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疫苗救济方式。
     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疫苗企业应当按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此外,合格疫苗也有极低概率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导致接种者致残、死亡。我国早已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杜仪方说,此次立法也做了大幅度的创新,包括立法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异常反应补偿目录范围、标准和程序,以实现各地补偿的相对统一。
     对于异常反应,疫苗管理法也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其进行补偿。对当事人来说,这将使获得补偿的途径更快捷;对于疫苗企业来说,这种补偿方式也更为合理,使其有更多的动力投入疫苗生产研发和推广中。


2、疫苗管理法通过(附权威解读)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于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高度关注。6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发布会,回应相关热点问题。
  疫苗管理法有哪些亮点?人民日报政文记者权威解读。
  最严格的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疫苗是我们国家战略性和公益性产品,主要对象是儿童,所以对疫苗管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十分必要。同时,疫苗在管理上也有一些特殊性,质量要求比较高,专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近年以来,在疫苗领域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社会公众对疫苗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高度关注。袁杰介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次疫苗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一条进行了规定,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最严的原则,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
  “这部法律明确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介绍:在疫苗管理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所以疫苗管理法对疫苗实施了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的严管,这将有利于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发生异常反应,补偿!
  疫苗接种发生的异常反应,是普遍非常关心的问题。疫苗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介绍,疫苗的异常反应,本身是疫苗的生物特性决定的。另外,与受种者自身免疫的具体情况,比如是不是有免疫缺陷,或者当时处在某一种疾病的潜在情况等等各种因素都相关。
  “接种疫苗以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发生率是非常低的。” 崔钢介绍,因为异常反应是接种合格的疫苗、规范操作以后出现的,它是一种无过错行为,所以不叫“赔偿”,是“补偿”。
  据介绍,补偿的原则是:凡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无论是全国性的,或者是某省,根据本地区疾病控制需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均由财政支付;属于自费接种的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也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
  另外,这次法律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使我们的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实际上我们采取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希望广开渠道,使这个虽然发生率极低,但是对每一个异常反应受种者及其家庭体现人文关怀。
  疫苗信息,公开!
  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要加强信息公开,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介绍:
  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批准后要及时公布批准的说明书、标签,还有监管部门批签发的结果等;
  另一方面,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也提出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要求,包括产品的信息、标签、说明书、质量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甚至包括投保疫苗责任强制险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及时公开;
  再一个方面,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要实行疫苗的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要求药监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这方面的沟通、交流,建立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强化风险信息的沟通交流。要求在公布重大疫苗安全信息时,要及时、准确、全面,还要按规定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同时要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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