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3-01 浏览量:82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3.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
申请主体:80平方米以下小餐饮单位
办理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签订承诺书→发证→现场核查(2个月内)
承诺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各分局
咨询电话:0418-882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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